(試行2013.10.28)
一、應用標準
1、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
2、JGJ/T23-2011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
3、DGJ32/TJ 145-2012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
二、抽檢數量
(一)主體結構
1、試塊強度不合格(小于設計強度等級的85%)、無效試塊、評定不合格的最小抽檢數量:
(1)檢驗批構件數量大于30個,抽檢構件數量按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B類選定,且不少于10個;檢測結論適用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。
(2)檢驗批構件數量小于30個(包括30個),抽檢構件數量不宜少于同批構件總數的30%且不宜少于10個;檢測結論適用JGJ/T23-2011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或DGJ32/TJ 145-2012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。
(3)檢驗批構件數量少于10個,全數檢測;檢測結論適用JGJ/T23-2011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或DGJ32/TJ 145-2012《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》。
2、試塊強度超高4個強度等級(超高異常),抽檢構件數量初步按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A類選定;若實體檢測強度與試塊報告強度差異較大(相差超過2個強度等級),則抽檢構件數量仍應按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B類選定(應在檢測方案中注明)。
(二)二次結構
抽檢構件數量按GB/T50344-2004 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》A類選定。